我国法院在量刑时重点考虑被告人是否支付了足够经济赔偿,造成“花钱免罪”的问题,早已由来已久。

    孙伟铭,2008年12月14日,醉酒、无证驾驶别克君越轿车,撞击多车,肇事逃逸并先后造成4死1重伤的严重后果。最后他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。事后肇事者的父亲被受害者家属殴打,这位父亲来自农村,没钱没势。

    胡斌,2009年5月7日,驾驶三菱Evo在限速50km/h的繁华路段与人飚车,严重超速,撞死25岁青年谭卓。警方初步调查竟认定其当时车速为70km/h。现在经过专家鉴定,其当时车速介于84.1-101.2km/h之间。距媒体报道,当时几个年轻人对受害人被撞身亡表现得不以为然,仍然说说笑笑。其表现出来的对生命的漠视令人难以置信。

    从胡斌的车速被鉴定为70km/h开始,我们就已经看到了金钱的力量。法院对胡斌的量刑理由中露骨地提到“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”。我们可以试想一下,如果胡斌家拿不出113万,他会被判几年?

    即便是胡斌只被判了3年,他的父母还仍不满意,他们认为“我们已经赔了113万,儿子不应该再受牢狱之灾”。我看到这的时候就觉得有点可笑了,花钱就可以免罪?有人还说胡斌有自首情节,我觉得就更可笑了,那意思肇了事只要不逃逸都算“自首”?

    孙伟铭拿不出钱来,只好以死谢罪。

    就算孙伟铭无证喝酒肇事逃逸撞死了4个,胡斌与人飚车撞死1个没敢跑有差别,1个死刑,1个3年,这差距是不是有点大了?耐人寻味,3年徒刑,也许胡斌进去一会儿意思意思就出来了,可孙伟铭就难逃一死了。不只是这两个案例,现在很多新闻中的案例都凸显了法院量刑的随意性,说白了就是乱判。当记者采访某些“法律界人士”,询问量刑依据的时候,这些人无一例外,都是支支吾吾,完全是在狡辩,连不懂法律的人都觉得荒唐至极。其实这个依据大家都知道,只是这个依据是上不了台面的依据。

    我们再设想一下,如果有个人A想谋杀B,他装作跟别人赛车把B撞死,最后A花100万赔偿,被判交通肇事罪,入狱3年。似乎有了钱随便杀人都行了。

    其实我对我们社会上这些不和谐的事件没有兴趣评论,但是看到这两个新闻我忍不住要嚷嚷两句。“法律面前,人人平等”这句话在中国还有效吗?如果连法律都不公平,还好意思叫和谐社会吗?